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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我院教学管理及课堂教学、专业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活动中,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我院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五条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在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六条 课堂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

  1.教学过失

  (1)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或地点上课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通知教学主管部门。

  (2)教师酒后上课的;

  (3)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含)以下。

  (4)无特殊原因,上课时间少于规定上课时间5分钟(含)以下。

  (5)教师未按时上交教学材料的;

  (6)教师缺少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其中一项;

  (7)教师穿着配饰有损教师形象的;

  2.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院(系)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2)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含)以下。

  (3)无特殊原因,上课时间少于规定时间10分钟(含)以下。

  (4)在授课期间拨打、接听手机,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3.严重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

  (2)未经院(系)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或请他人代课。

  (3)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含)以上。

  (4)一学期有3次(含)以上教学过失。

  (5)未经院(系)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课程教学计划,使课程教学计划无法完成。

  (6)教师无故旷工、罢课;

  (7)教师殴打、虐待学生;

  (8)教师体罚学生;

  (9)因教师疏漏致使学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

  (10)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安全措施不当,出现工伤事故

  第七条 专业课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

  1.教学过失

  (1)无特殊原因上课时间少于规定时限的10%。

  (2)未做上课记录。

  2.一般教学事故

  (1)无特殊原因缺课。

  (2)未经院(系)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不到指定教室上课。

  (3)无特殊原因上课时间少于规定时限的20%。

  (4)擅自请他人代课。

  3.严重教学事故

  (1)由于教师授课方面原因导致学生未能完成计划学习内容或不能参加正常的考试。

  (2)未做学期教学计划。

  (3)一学期内无原因缺课1/3。

  第八条 课程考核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

  1.教学过失

  (1)任课教师未能按照规定时间上交考试试题。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及学生考卷。

  2.一般教学事故

  (1)主、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含)以内。

  (2)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造成考生试卷遗漏。

  (3)不按院(系)及教务部门有关规定批阅试卷。

  (4)试题内容与教学内容不符。

  (5)监考教师未按监考守则监考。

  3.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作弊严重,致使重新考试。

  (2)试题严重出错等致使考场混乱或无法进行。

  (3)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4)主、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

  第九条 教学管理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

  1.教学过失

  (1)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安排好教室的调整和教学设备的准备工作。

  (2)调、停课未能及时通知学生。

  (3)教学管理记录不够清晰,不够完整。

  2.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工作疏忽致使教室设备管理不善造成课堂教学受到较大影响。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3)课程表、考试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造成停课、停考。

  (4)院(系)管理人员遗失学生考试原始成绩单或考试试卷等教学档案。

  (5)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和课程冲突。

  (6)教师已事前请假,而院(系、部)办公室未及时通知学生,调整教学安排,使学生空等;

  (7)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8)各教学单位未及时预订教材,或非因校外出版社原因,使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内未得到教材,或讲义未及时印刷好;

  (9)各教学单位未及时上报、提交教务处安排的各种资料或未及时传达教务处发放的通知、信息,造成接下来的教学环节或教学管理环节无法进行;

  3.严重教学事故

  (1)私自改动学生考试原始成绩而无法弥补。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4)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5)教学档案缺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运行。

  (6)在教学期间,未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同教务处商定好处理措施,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在教学期间,未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同教务处商定好处理措施,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和实践教学场所,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8)考试结束后,收到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阅卷中丢失试卷。

  (9)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10)漏订或错订教材,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订购和使用教材。

  (11)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责任性教学管理事故。

  第十条 实践课与实践活动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

  1.教学过失

  由于教学管理的原因未能安排好实践教学活动,致使教学活动未能按计划完成。

  2.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教学管理的原因未能安排好实践教学活动,致使教学活动未能进行。

  (2)实践课或实践活动后没有记录、总结和评价文件。

  3.严重教学事故

  (1)在实践活动中由于管理疏漏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2)在实践活动中由于管理问题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3)在实践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一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可以由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事故后3天内向教务处报告。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教务处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北京音乐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送交有关教学单位进行初步认定。

  第十二条 有关教学单位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主管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教学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教学过失由教务处处长审核;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审核。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四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过失由各系负责对本人给予批评教育,每次扣除30元,同月内多次相同差错将用处罚额与次数相乘再累计计算。(如:某员工在同一月内三次迟到将扣除绩效30+30×2+30×3共计180元)

  第十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院(系、部、处)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教师绩效80元,同月内多次相同差错将用处罚额与次数相乘再累计计算;试讲未通过的教师授课不予计算课时费。

  第十六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200元绩效至开除处罚。

  第十七条 对一学年内发生5次教学过失或2次教学事故的教研室视及院系情节和态度对该系及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并适当扣除该教师所在院系领导的绩效奖金。

  第十八条 若有学生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且确为教师责任的,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计入本人年终考核材料,若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考核以不合格论。

  第二十条 对因不重视教学管理,致使教学事故频繁发生的系及教研室,将对有关的系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扣发绩效工资直至解聘。

  第二十一条 出现对学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将由院委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由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北京现代音乐研修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

  2011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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