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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草案)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学校培养各层次学生的计划,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四条 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学制为3年。

  第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一年(即4年制本科生不超出5年)。

  第三章 合作院校学籍管理

  第六条 原则上每人只能申报一个合作院校的学籍,执意申报两个合作院校学籍的学生,需在原来学费和学籍管理费的基础上缴纳第二个合作院校相应的学籍管理费。

  第七条 在读学生中,如有放弃合作院校学籍者,需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在本院办理退学者,合作院校学籍同时被视为放弃。

  第九条 报考申报有合作院校学籍但没有在我院办理退学手续而造成的流失生,原则上合作院校的学籍被视为自动放弃,因此造成的后果(如流失生返校后合作院校学籍已消除)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但须经学院批准。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一)在某专业上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资质认证,如: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二级证书。

  (二)在某专业上已经取得国籍承认的资格认证,如:英语专业托福考试和雅思考试。

  (三) 入校前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学历证书。

  (四) 合作院校中考试已经通过的课程。

  (五)通过任课教师设定的免修资质考试。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者。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包含三年级)者(除学校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三)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转专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转专业每学期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安排在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系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四)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班级、系要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报教务处通过。

  (五)每个学生就读期间至多有2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的可以相抵;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其余的作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五章 考勤、考试规定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考勤、考试规定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考勤管理

  1.学生应按时出勤所有必修及选修的课程。

  2.学生晚到课堂15分钟以内,予以迟到论处,提前离开课堂15分钟以内或课堂中间离开课堂15分钟以内,予以早退论处。

  3.学生晚到课堂15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或提前离开课堂或课堂中间离课15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予以旷课1学时处理。

  4.学生缺课90分钟,予以旷课2学时处理。

  (二)考试资格认定

  1.已注册的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按某一门课程的规定参加学习、完成有关学习任务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2.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后,能否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认定。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出勤、完成作业情况、参加课堂讨论、实验和其它与本课程有关的活动情况判定该生是否能参加考核。

  4.除已批准免修外,缺课时数达本学期该课程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任课教师可以拒绝该生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教师认为有必要拒绝某学生参加考试的,须直接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且在考前通知学生本人。

  (三)缓考

  1.每个学生每学期所修的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考试前一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伤、病假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系主任、教学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可在下学期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除急病和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考后办理缓考手续。

  2.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

  (四)补考

  1.学校对于课程成绩<60的学生以及旷考的学生,原则上不设补考,即学校原则没有不及格补考、旷考补考,但校方保留学生申请补考的机会。

  2.如有对已取得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补考,每科缴纳50元补考申请费,学生须在学校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考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参加学校学校组织的考试,称为缓考补考,缓考每科需缴纳缓考费50元。

  4.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重新学习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

  5.各课程补考试题的难度、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

  6.补考成绩按百分等级如实登记。

  7.补考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校历统一拟定,公共课程补考由教务处负责,各专业课以及专业基础课程补考的有关考务工作(试卷印制,考试具体时间、地点、监考员、评卷等工作)由该课程教学所在系(部)具体负责。有关系(部)应在该门课程开考前一周向学生公布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成绩记载

  (一)学生课程所得成绩由平时成绩(由出勤成绩和课堂表现成绩组成)与学期末考试成绩共同组成,其比例为:5(3:2):5,即平时课堂出勤占总评的30%,课堂表现占总评的20%,课程最后的考试成绩占总评的50%。

  (二)学生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予以零分论处。

  (三)学生参加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所得到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大于等于60分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进行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因上述(一)—(四)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之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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